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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真金白银”助力跨境电商发展之跨境电商主体

2022-10-17

我国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利好政策的支持,除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外,各省市立足自身发展定位和产业优势,纷纷出台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本地跨境电商主体拓展更大发展空间。多维度、多元化的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与地方特色产业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了跨境电商对地方经济的促进和拉动作用。

今日分享——各地“真金白银”助力跨境电商发展之跨境电商主体

一、支持各类跨境电商主体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

1.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2022)。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2.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202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一年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5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关于促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对通过1210、9610模式开展业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市商务局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9710、9810模式开展业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市商务局按照交易额的0.4%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新区按照交易额的0.4%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义乌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未进入电子商务园区而租用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超5000万的规模网商、10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额超500万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电商企业名录),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有效面积给予80%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5.关于做好2022年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对在长沙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2021年度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使用金融产品按融资金额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2022)。对通过12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且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3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属地政府承担。对通过96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的,按进口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2022)。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商品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其它商品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出口鄂尔多斯本地产品(非大宗产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8.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1)。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对外贸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的扶持。上年度对外贸易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该项扶持金总额每年为5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9.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包括9610、1210、9710、9810模式)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予以补助。其中,以9610、1210模式产生的交易额按照1%予以补助,以9710、9810模式产生的交易额按照0.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新落户我市且首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1.5亿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2021)。对企业完成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对其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0.03元的标准奖励企业;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1美元0.05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11.三亚市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21)。对进口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进口交易额达到3亿元且由三亚发往岛外国内城市的部分按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对出口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年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1美金奖励0.1元执行。同一数据,只能申报一次。企业所得税已实行核定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目奖励。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完成3000单/年的业务量,根据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享受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次。

12.石家庄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对年线上B2C零售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线上B2B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融资或银行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1.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2022)。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我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的进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义乌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鼓励跨境B2B出口交易在线化发展,对跨境B2B出口义乌专区在线交易额排名前10的企业,按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关于做好2022年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对2021年度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每新增1家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在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成都市商务局印发2021年跨境电商事项申报指南(2022)。生产性企业首次运用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当年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对企业入驻平台的基础年费、增值服务费、推广费,按照交易额1%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5.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20万元的,对其在开展线上经营时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内单户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行业示范企业/基地

1.义乌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义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2022)。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2021)。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批成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1)。对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实现年营业30亿元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扶持。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对外贸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的扶持。上年度对外贸易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该项扶持金总额每年为5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5.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202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示范园区、企业、平台等的,分别给予该单位4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青岛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5年)(2020)。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省重点培育的公共海外仓”等称号的青岛市外贸新业态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8.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202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引进行业总部/龙头企业

1.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2022)。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义乌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交易额超20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2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400万元;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3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销售额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或在义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5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年不超过80万元。

3.成都市商务局印发2021年跨境电商事项申报指南(2022)。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成都。其中,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含税交易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50亿元或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综合供应链企业、第三方服务商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收入1亿元以上。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综合供应链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

4.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2022)。对在鄂尔多斯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2021)。(1)被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2)对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6.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对当年新落户我市且首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1.5亿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7.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1)。对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实现年营业30亿元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扶持。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的市外跨境电商企业迁移至我区,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入统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扶持。

8.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2021)。对在唐山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企业,落户首年线上交易额超过5亿美元、3亿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20)。对在银川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0.石家庄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年线上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支付、结汇企业落户

1.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在沈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落户开办费用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石家庄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鼓励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落户我市,对在我市设立支付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取得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落户我市,对在我市设立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结售汇业务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上市

1.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2021)。按照企业在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七)业务单量奖励

1.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2022)。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元人民币/单(9610)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1210业务,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且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5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0)。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1210项下业务)的申报单量超过100万单,给予0.05元/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综合服务费支持;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申报单量超过20万单,给予0.5元/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综合服务费支持。

来源:EWTO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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